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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时报】孩子在小区游乐设施处摔伤物业公司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
2016/08/29 17:51:09 |
2016年8月5日 《青年时报》A10版 (民一庭提供线索) 昨天15:00,微信网友“安安”发朋友圈:孩子在公共场所受伤,公共场所管理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时报记者 郑舜 通讯员 西法:近日,西湖法院审理了一起由于孩子摔伤,家长起诉物业的侵权责任纠纷案,吴先生一家三口租住在西湖区某小区里。今年3月,吴先生未满两岁半的孩子在爷爷的陪伴下,在小区里玩滑梯。孩子在去攀登梯的平地上绊了下,脑袋磕碰在攀登梯的金属台阶上,额头上有了3厘米长的伤口,缝了4针。 吴先生夫妇认为该滑梯属于小区配备的游乐设施,攀登梯是金属材质,台阶边缘尖锐。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游乐设施给业主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因此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后续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2万余元。 对此物业公司表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这笔费用。“物业公司不是游乐设施的生产者或提供者,只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和养护义务,并且已经尽到责任,事发时游乐设施完好无损。”物业公司介绍,他们已经在游乐设施旁边张贴了安全提示,该设施仅适合3-12岁儿童使用。 西湖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滑梯并非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被告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其职责在于负责该滑梯的维护和管理。事发时,该滑梯并无破损、松动等不安全因素,吴先生并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管理上的过错。 其次,该滑梯明示要求3至12岁儿童在成人陪同下使用。吴先生的孩子绊脚摔倒以致磕碰受伤之时,尚不足两岁半,其监护人允许其在超出年龄能力范围之外的滑梯处玩耍致伤,监护人存在过错。 最终,西湖法院判决驳回吴先生的赔偿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