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上限的通知
接省高院、市中院通知,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答复》第十六条之规定,基层法院人民陪审员年度参审案件数上限仍为30件,不作上调。
特此公告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