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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6破申31号
2022/07/26 17:41:45

西

(2022)浙0106破申31

杭州金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22713日,申请人袁自伟以你单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破产事由为由向本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破产清算组对你单位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较为充分,本院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申请人袁自伟提交的申请书、证据等副本材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对申请如有异议,应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逾期将视为放弃该项权利。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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